(2016)粤122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郑明英与伍于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明英,伍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郑明英,女,住广东省广宁县,身份证号码×××3545。被执行人伍于友,男,住广东省广宁县,身份证号码×××1116。申请执行人郑明英与被执行人伍于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伍于友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经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3执1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陈国强审判员 欧火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