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168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涂光明,男,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甘 雯人民陪审员 顾世国人民陪审员 邹华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道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