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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康宝饲料有限公司与方鑫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康宝饲料有限公司,方鑫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606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康宝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林相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方鑫琪,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康宝饲料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方鑫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方鑫琪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涵民初字第249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鑫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