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402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林某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02刑初78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子,女。2016年1月17日因本案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林某子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怀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林某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被告人林某子向广发银行梅州分行申请了卡号为62×××30的信用卡,并开始透支消费,至2014年10月24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就再也没有还款,截止至2015年7月5日欠本金人民币50581.39元,欠利息和滞纳金共计人民币24905.76元。广发银行梅州分行从2015年1月开始多次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向林某子催收,林某子则改变了联系方式而无法联系。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害单位广发银行梅州分行的报案材料、申请、交易记录、账户追讨情况表,被告人林某子被抓获的经过证明,身份证明,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晏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某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陈冰萍审判员  张锦模审判员  徐君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睿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