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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鹅执字第0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浦春兴与陈高峰、浦向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春兴,陈高峰,浦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鹅执字第0195号申请执行人浦春兴。被执行人陈高峰。被执行人浦向英。申请执行人浦春兴与被执行人陈高峰、浦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陈高峰、浦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浦春兴借款143900元、承担自2015年4月21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诉讼费1590元。因陈高峰、浦向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浦春兴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高峰、浦向英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自觉履行,但陈高峰、浦向英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浦春兴与被执行人陈高峰、浦向英达成一致意见,同意陈高峰、浦向英各承担72745元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浦春兴撤回对被执行人浦向英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系统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陈高峰银行存款的信息。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陈高峰、浦向英所有的房产,该房产本院已预查封,查封期限至2018年12月6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失效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浦春兴暂不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陈高峰名下有苏B×××××号车,该车辆在执行过程中经变卖,变卖款20000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浦春兴。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陈高峰缴纳公积金的信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高峰给付申请执行人浦春兴执行款2800元。本案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浦春兴的申请,决定将被执行人陈高峰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本金22800元,执行费2000元,尚余49945元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浦春兴通报后,浦春兴表示无需悬赏执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高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陈高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浦春兴亦未能提供陈高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浦春兴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陈高峰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浦春兴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高峰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树东执行员  钱丹俊执行员  张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过 武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