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武汉云发地源探测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宣恩县鼎鑫采矿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云发地源探测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县鼎鑫采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云发地源探测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八铺街123号1层4号。法定代表人:王定云被执行人:宣恩县鼎鑫采矿厂,住宣恩县高罗清水塘村*组。法定代表人:周荣飞。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云发地源探测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恩县鼎鑫采矿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宣恩县鼎鑫采矿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宣恩县鼎鑫采矿厂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00200元、违约金25080元;二、被执行人宣恩县鼎鑫采矿厂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969元、公告费5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宣恩县鼎鑫采矿厂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人民币13064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政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