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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冉某某、李某某与陆辉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某某,李某某,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冉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陆辉。申请执行人冉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陆辉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富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辉未履行该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冉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辉支付各项经济损失183,828.35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辉已主动履行17,000.00元,对于剩余未履行的166,828.35元,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陆辉自2016年5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0元,直至全部偿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宁县人民法院(2015)富执字第12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代理审判员  梁仕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