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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民终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秋声与张子进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秋声,张子进,河源青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民终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秋声。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子进。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小林、周文洁,均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青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涧头镇富民工业园。上诉人张秋声、张子进因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5)河东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5)河东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待案件重审后确定,上诉人张秋声、张子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邹建忠审 判 员  张振华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卢子铭书 记 员  谢东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