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民初9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新光与胡林通、芜湖市明鑫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光,胡林通,芜湖市明鑫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973-1号原告:张新光,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龚志敏,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林通,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芜湖市明鑫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费明,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光诉被告胡林通、芜湖市明鑫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光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胡林通、芜湖市明鑫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中国水电十三局芜湖建设有限公司的129600元工程款,原告方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胡林通、芜湖市明鑫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中国水电十三局芜湖建设有限公司的129600元工程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先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涂一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