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刑初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3刑初0027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公诉机关以下检公诉刑诉(2016)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吴冠军出庭,指控:2016年4月15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大银泰城附近时,见前方民警设卡检查,遂停车与车内乘客交换座位以逃避检查,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5mg/100ml。认为被告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