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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3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韩天石与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天石,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3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天石。委托代理人边维娟,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梨双路39号。法定代表人徐广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婉伊,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隽,天津峰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天石、上诉人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6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韩天石于2004年入职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3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韩天石为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至2014年11月6日。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提交韩天石2014年考勤,证明韩天石2014年出勤情况。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以韩天石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表示因为2014年7月9日韩天石因不使用指纹考勤机记录出勤情况受到处罚,2014年10月29日下午韩天石在执行运钞任务时穿着便装再次受到处罚。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办法》第二条第3款第(9)项、第5款第(14)项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提交员工处罚单两份。证明韩天石一年内受处罚两次。该证据显示韩天石2014年7月9日因未按规定使用指纹考勤机受到处分,2014年11月6日韩天石因2014年10月29日工作期间穿便装受到处分。韩天石认可2014年7月9日员工处罚单,不认可2014年11月6日员工处罚单。韩天石表示其2014年10月29日工作期间只是没有穿外套工作服,当时穿的衬衣也属于工作服。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表示韩天石所穿衬衣不属于工作服。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提交其《员工奖惩办法》第二条,证明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与韩天石解除劳动合同依据。该制度第3款第(9)项规定:员工执勤过程中,不按规定着装的,予以警告处分并处罚款。第5款第(14)项规定:员工一年内已受处分而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罚款。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提交员工学习签字记录,证明韩天石知晓规章制度。韩天石表示该证据所载韩天石签字系其本人签写。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提交会议记录,证明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产生。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提交工会复函,证明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与韩天石解除劳动合同经工会同意。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发放韩天石工资至2014年11月。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韩天石工资,下发薪,计薪期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提交韩天石工资明细,证明韩天石工资情况。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韩天石的仲裁申请,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西青劳人仲字第14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请求事项。原审法院认为,韩天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2014年10月29日工作期间所穿服装为制服,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以此为由认定韩天石违纪并予以处分,并无不妥之处。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进而以韩天石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违法之处。韩天石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韩天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拖欠韩天石2012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25日休息日加班费,韩天石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25日休息日加班费差额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提交的考勤及工资明细分析,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韩天石2014年1月26日至10月25日休息日加班费。经核算,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应支付韩天石2014年1月26日至10月25日休息日加班费差额5608.16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天石2014年1月26日至10月25日休息日加班费差额5608.16元;二、驳回韩天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5元,由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韩天石、上诉人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韩天石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依法判决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的加班费差额6297元;3、依法判决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2392元;4、上诉费由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承担。其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以韩天石未按照规定着装为由将韩天石予以辞退,举证责任在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不应由韩天石举证证明自己按照规定着装。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针对韩天石的上诉答辩,同意原审判决中关于双方合法解除劳动关系部分的认定,同意原审判决认定的不支付2013年的加班费差额与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部分。上诉人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韩天石的诉讼请求;2、两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韩天石承担。其理由为: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有关工作时间和加班费发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提交的诸多证据也表明已足额支付韩天石加班工资,并不存在拖欠和差额。韩天石针对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的上诉答辩,同意原审判决第一项内容。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二上诉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韩天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费差额。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韩天石在二审庭审中认可2014年10月29日工作期间所穿服装并非制服,但未穿制服的原因系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未及时配发。韩天石主张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与韩天石解除劳动合同,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加班费差额问题。韩天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拖欠韩天石2012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25日休息日加班费,韩天石要求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25日休息日加班费差额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提交的考勤及工资明细分析,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韩天石2014年1月26日至10月25日休息日加班费。经原审法院核算,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应支付韩天石2014年1月26日至10月25日休息日加班费差额5608.1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韩天石、上诉人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云玲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