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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636号原告:宋某某,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被告:梁某某,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某某全部负担。审判员  余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