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终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贺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第349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某,农民。2006年3月18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1月14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浙1004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贺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某撤回上诉。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4刑初2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虎林审 判 员 王学富代理审判员 郑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祖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