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执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上海茂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茂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城执字第251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茂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茂照,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伯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茂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历城商初字第1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