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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文锦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文锦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395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负责人岳鹰,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航,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锦永,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358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8179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