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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特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周欣莉、刘继平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欣莉,刘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463号���请人:周欣莉。申请人:刘继平。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欣莉和申请人刘继平之间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张耀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欣莉和申请人刘继平之民间借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刘继平应归还申请人周欣莉借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定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建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