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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5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陈继强与临沂市盛源塑业有限公司、李洪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强,临沂市盛源塑业有限公司,李洪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344号原告陈继强。被告临沂市盛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宝山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洪卿,总经理。被告李洪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强与被告临沂市盛源塑业有限公司、李洪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6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陈倩(身份证号码××)所有的证号为00××44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陈倩(身份证号码××)所有的证号为00××44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