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申容与黄通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申容,黄通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李申容,女,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黄通友,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李申容与黄通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219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黄通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申容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本院于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通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21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审 判 员 刘春琼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德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