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民终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鑫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陈祖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鑫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陈祖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鑫生,男,住福建省连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法定代表人张树宝,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鹏,男,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代理人林声瑞,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祖桂,男,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鑫生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原审被告陈祖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鑫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鑫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鑫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煌 忠审 判 员 郭 胜 华代理审判员 吴 金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冬明(代)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