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顺县支行申请执行陈德才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陈某某,罗某,张某,张某某,黄某某,程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代表人陈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系申请人单位工作员。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区。被执行人罗某,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徐某,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富民二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有车辆,程某某、徐某(已于2015年7月27日以(2015)富民保字第220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存款70000.00元)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621***************8账户上的存款1200.00元予以扣划,至富顺县人民法院510****************5账户上。二、对被执行人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622***************1账户上的存款15000.00元予以扣划,至富顺县人民法院510****************5账户上。三、对被执行人罗某所有的川C1***2号“宝马牌”轿车1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茂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