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1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军与被告佟静、王洪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佟静,王洪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1722号原告:杨军,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佟静,女,满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王洪学,男,住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杨军与被告佟静、王洪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兰艳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杨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兰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毓梓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