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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军与被告佟静、王洪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佟静,王洪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1722号原告:杨军,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佟静,女,满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王洪学,男,住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杨军与被告佟静、王洪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兰艳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杨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兰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毓梓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