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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兆义、王宇柏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义,王宇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王兆义���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被执行人王宇柏,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申请执行人王兆义与被执行人王宇柏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吉民确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兆义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宇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宇柏已撤除在申请执行人王兆义私宅工地上的龙门吊一台、搅拌机意台、屋外的废旧模板、木头,但未能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兆义补偿费10万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兆义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民确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兆义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宇柏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王宇柏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王兆义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勇审 判 员  瞿德红代理审判员  王振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