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9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与铜陵源进商贸有限公司、孙康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铜陵源进商贸有限公司,孙康康,铜陵启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963-1号申请人: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源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大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康康。被执行人:孙康康,男。汉族,1987年5月7日出生,住铜陵市大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铜陵启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孙三子。申请人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铜陵源进商贸有限公司、孙康康、铜陵启明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铜陵源进贸易有限公司、孙康康、铜陵启明工贸有限公司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源进贸易有限公司伍佰伍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牧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