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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潍执指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潍坊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晨辉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晨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潍执指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潍坊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北海路2052号青青家园2、3号商住楼438号。法定代表人张成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晨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经济技术开发区古亭街中段。法定代表人赵美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潍坊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晨辉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5)潍仲裁字第0413号裁决书立案的(2016)鲁07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潍坊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晨辉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