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滕云宏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云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开行初字第76号原告滕云宏。委托代理人张坤明,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加强,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驻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胜利东街1979号。负责人陈强,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左其武,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军辉,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科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云宏诉被告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云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云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华兵人民陪审员 马永平人民陪审员 李忠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