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呙某某与胥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呙某某,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693号原告呙某某,女,生于1986年8月29日,汉族,居民。被告胥某某,男,生于1982年9月15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呙某某诉被告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呙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呙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思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