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92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呙某某与胥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呙某某,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693号原告呙某某,女,生于1986年8月29日,汉族,居民。被告胥某某,男,生于1982年9月15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呙某某诉被告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呙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呙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思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