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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晓红与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望城岗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红,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望城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449号原告:黄晓红,女,1964年9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六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乾坤,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望城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表人:单世兵,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晏学文,六安市金安区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红与被告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望城岗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红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晓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玉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皋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