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大连新翔经贸商行有限公司与大连三核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核四川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新翔经贸商行有限公司,大连三核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执异23号异议人中核四川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中区三堆镇。法定代表人杨永平,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士斌,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大连新翔经贸商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如愿巷3号1单元6层2号。法定代表人曲维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志平,系辽宁恩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三核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镇庙岭村。法定代表人范作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新翔经贸商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翔经贸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三核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核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核四川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四川环保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核四川环保公司称,2015年11月11日,贵院向我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大执字第146、147、148、149、150号],要求协助执行冻结三核机械公司的债权(以150万元为限,期限2年)。经核实,2014年4月14日,被执行人已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原公司)履行,并向我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我公司也于2014年4月22日复函同意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等后续履行。目前,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我公司与被执行人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因转让消亡,继续协助执行于法无据。请求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其提供证据如下:1、被执行人与宝原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将396.54万元的收款权转于宝原公司;2、被执行人2014年4月16日向异议人发的“关于46/1项目费标设备剩余货款委托收款函”,内容为异议人将剩余货款直接支付给宝原公司,要求异议人确认;3、异议人2014年4月22日给被执行人的复函,主要内容为同意被执行人指定宝原公司代收剩余货款396.54万元的请求。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新翔经贸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核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大仲字第72、73、74、75、76号调解书:2015年6月30日前被执行人三核机械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翔经贸公司分别支付货款475973.55元、15991元、55692.10元、472374.05元、237369.6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仲裁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翔经贸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1月11日,本院向异议人四川环保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大执字第146、147、148、149、150号,要求其协助执行冻结被执行人三核机械公司对其的债权(以15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2年,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同日,异议人签收回执,并在回执中“协助执行情况如下”栏内填写:协助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合同正在履行,双方权利义务未终止,该债权尚未到期。本院认为,大连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自己承诺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2015年11月异议人是在确认被执行人确实有债权存在的情况下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填写“协助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合同正在履行,双方权利义务未终止,该债权尚未到期”的。异议人提供的三份证据从时间上看,发生于2014年4月,但异议人在本院要求其协助执行时并未提出,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且从三份证据的内容看,异议人对被执行人承诺的只是同意他人代被执行人收款,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并不影响本院对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债权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因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有债权,本院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请求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吴欣欣审 判 员 王 冰代理审判员 吕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