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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与胡来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胡来和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594号原告: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陵县。负责人:洪俐,镇长。委托代理人:钱德照,南陵县司法局弋江司法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波,南陵县司法局弋江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胡来和,男,1970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胡来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旭芝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申请,称因被告外出务工,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待被告回家后再行起诉,现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胡来和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胡来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旭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