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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程习军与钟祥捷力通科技有限公司、曾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习军,钟祥捷力通科技有限公司,曾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1373号原告:程习军,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陈海燕,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苏柳柳,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钟祥捷力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三路。法定代表人:曾国富。被告:曾国富,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习军诉被告钟祥捷力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曾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习军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钟祥捷力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曾国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为人民币350000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习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钟祥捷力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曾国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查封、冻结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二、冻结原告程习军提供的担保人黄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云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 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