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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中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潘洪、杨爱爱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潘洪,杨爱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21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尹秀常,局长。被执行人潘洪,男,汉族,1988年2月13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杨爱爱,女,汉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被执行人潘洪、杨爱爱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中方县征决(2015)X9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政审判员 杨 毅审判员 李怀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