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士喜与王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喜,王长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682号原告李士喜。委托代理人王平,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长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喜与被告王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士喜负担。审判员 雷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