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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士喜与王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喜,王长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682号原告李士喜。委托代理人王平,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长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喜与被告王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士喜负担。审判员  雷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