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281号原告崔某某,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第十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某,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