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民辖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海与阿丽亚-木合塔尔、卡地尔亚-木合塔尔、汤翠花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阿丽亚·木合塔尔,卡地尔亚·木合塔尔,汤翠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辖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丽亚·木合塔尔,女,维吾尔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地尔亚·木合塔尔,女,维吾尔族。法定代理人:阿米南木·艾买尔,女,维吾尔族。原审被告:汤翠花,女,汉族。上诉人张海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焉耆县人民法院(2016)新2826民初137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于2015年10月才从老家四川省苍溪县来到新疆焉耆县居住,近期打算回老家居住。因上诉人在焉耆县连续居住未满一年,请求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请及事实与理由,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地为焉耆县,原告亦选择了向焉耆县人民法院起诉,故焉耆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张海关于“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即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阿不拉·木沙审判员 邓 晓 辉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