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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张碧华与胡军、徐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碧华,胡军,徐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976号原告张碧华,女,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胡军,男,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徐开华,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碧华与被告胡军、徐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碧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碧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碧华撤回对被告胡军、徐开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碧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文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