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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蓝海晓与梁伟忠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蓝海晓,梁伟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财保4号申请人蓝海晓。被申请人梁伟忠。申请人蓝海晓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伟忠所有的电动三轮车进行扣押,案外人谭湘楠自愿向本院提供价值相当的财产为申请人蓝海晓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蓝海晓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与此同时,案外人谭湘楠自愿向本院提供存款为申请人蓝海晓作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梁伟忠所有的电动三轮车一辆,扣押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等,期限为2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兰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