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藏0102民初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袁晓燕与李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燕,李燕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第463号原告袁晓燕,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衡平,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燕林,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杜宏伟,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晓燕与被告李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晓燕于2016年4月22日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燕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袁晓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晓燕撤回对被告李燕林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983.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91.5元,由原告袁晓燕承担。审判员 边巴卓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巧 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