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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5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济宁海江贸易有限公司与杨立、巨野天丰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海江贸易有限公司,杨立,巨野天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571-2号申请执行人济宁海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济宁市阜桥辖区。法定代表人张东科,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立,男,汉族,现住济宁市巨野县。被执行人巨野天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157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济宁海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立、巨野天丰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已经冻结被执行人的保险理赔款,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5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