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民终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起诉人)隆化县唐三营镇南大坝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隆化县唐三营镇南大坝村民委员会,隆化县唐三营镇南大坝村第一居民组,隆化县唐三营镇南大坝村第二居民组,隆化县唐三营镇南大坝村第三居民组,隆化县唐三营镇南大坝村第四居民组,隆化县唐三营镇南大坝村第五居民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终1665号上诉人(原起诉人)隆化县唐三营镇南大坝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士生,村委会主任。身份证号:×××。上诉人(原起诉人)隆化县唐三营镇南大坝村第一居民组。负责人闫凤国,组长。身份证号:×××。上诉人(原起诉人)隆化县唐三营镇南大坝村第二居民组。负责人刘海涛,组长。身份证号:×××。上诉人(原起诉人)隆化县唐三营镇南大坝村第三居民组。负责人张福,组长。身份证号:×××。上诉人(原起诉人)隆化县唐三营镇南大坝村第四居民组。负责人姜国清,组长。身份证号:×××。上诉人(原起诉人)隆化县唐三营镇南大坝村第五居民组。负责人张士杰,组长。身份证号:×××。上诉人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5民初1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主要称。上诉人诉请是确认合同无效,该项请求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在审法院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于确认《分大队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已被承德市中级中级人民法院(2012)承行终字第95号确认,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刘连起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宜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