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倪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684民初1166号原告倪某。被告孙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倪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高碑店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原、被告于2008年9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倪浚博,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常因脾气性格不和发生矛盾。2014年1月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回娘家居住,原、被告分居至今。双方均称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二、婚生子倪浚博随被告生活,被告自行负担小孩抚养费。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悦君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