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乐清市中楠天驰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建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中楠天驰置业有限公司,郑建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918号原告:乐清市中楠天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卓,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阿静、陈海峰,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中楠天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中楠天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80元,减半收取19440元,由原告乐清市中楠天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於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