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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程德华与刘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德华,刘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230号原告程德华。被告刘国。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2-2201。负责人王跃明,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1037M。负责人王然,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德华与被告刘国、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德华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恩起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程德华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程德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金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崇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