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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曾宪建与张雨贵、周儒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建,张雨贵,周儒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485号原告:曾宪建,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雨贵,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儒忠,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涂小波,贵州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磊,贵州盈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建与被告张雨贵、周儒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宪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宪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宪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曾宪建负担。审判长  韩承安审判员  彭济尧审判员  童申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法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