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曾宪建与张雨贵、周儒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建,张雨贵,周儒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485号原告:曾宪建,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雨贵,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儒忠,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涂小波,贵州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磊,贵州盈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建与被告张雨贵、周儒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宪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宪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宪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曾宪建负担。审判长 韩承安审判员 彭济尧审判员 童申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法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