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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济南历下济粥府粥店与赵志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历下济粥府粥店,赵志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2944号原告济南历下济粥府粥店,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程树勇。委托代理人杨良慧,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彦博,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军,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济南历下济粥府粥店与被告赵志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历下济粥府粥店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志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历下济粥府粥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历下济粥府粥店撤回对被告赵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济南历下济粥府粥店负担。审判员  朱春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文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