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济南历下济粥府粥店与赵志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历下济粥府粥店,赵志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2944号原告济南历下济粥府粥店,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程树勇。委托代理人杨良慧,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彦博,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军,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济南历下济粥府粥店与被告赵志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历下济粥府粥店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志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历下济粥府粥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历下济粥府粥店撤回对被告赵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济南历下济粥府粥店负担。审判员 朱春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文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