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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武建国与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国,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31号原告武建国,男,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杨玉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国诉被告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国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建国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5元,减半收取7042.5元,由原告武建国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