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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元浩与马松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浩,马松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95号申请执行人王元浩,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马松相,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王元浩与被执行人马松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