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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1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田某赡养纠纷解冻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田某。本院在执行韩某与田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即(2011)矿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田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某现金110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某银行的存款11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矿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