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7执1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田某赡养纠纷解冻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田某。本院在执行韩某与田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即(2011)矿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田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某现金110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某银行的存款11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矿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