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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天德美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不凡广告有限公司、肖勇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00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勇晖,广州天德美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不凡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勇晖,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天德美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祥晓,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练美华、曾静仪,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不凡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钟焕群。上诉人肖勇晖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9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与本案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原审裁定认定合同履行地为荔湾区紫荆道,但实际该合同履行地来源于与案外第三方另一合同《合作协议书》中的约定,而本案纠纷涉及的基础合同《广州定制灯具交易中心招商活动合同》对于履行地并未约定清楚。上诉人不是诉争合同的当事方,与本案合同纠纷无任何法律关系。上诉人不是该有管辖条款的合同当事人,其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广州市海珠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也应向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履行涉案《广州定制灯具交易中心招商活动合同》(下称涉案合同)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广州不凡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第十条关于合同争议“任何一方可提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条款,是协议管辖条款。涉案合同约定的项目为“广州非标灯具城”。从被上诉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和起诉材料显示,“广州非标灯具城”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紫荆道69号;上诉人于2015年1月5日出具《承诺书》表示由于涉案合同因相关事宜尚未处理,由上诉人本人承担负责协调跟进处理,所有法律责任由上诉人本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涉案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因上诉人在《承诺书》上表示对涉案合同相关事宜处理承担负责协调跟进处理,所有法律责任由上诉人本人承担。故涉案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对上诉人有效。涉案合同约定的项目“广州非标灯具城”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根据涉案合同协议管辖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丽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