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财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魏书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书书,潘宾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188号申请人魏书书,女性,汉族,1988年07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潘宾,男性,汉族,1990年0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魏书书与潘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书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魏书书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魏书书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刘 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化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