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杨昌兰与王兆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兆某,王绪某,济南万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市华窑中晖窑炉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杨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赵建华,山东碧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兆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王绪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孟广敏,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防,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被告济南万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迎军,经理。被告黄冈市华窑中晖窑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法定代表人闵朝晖,董事长。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熊泽元,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兆某、王绪某、济南万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市华窑中晖窑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以与各被告达成协议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朱 斌审 判 员 安自强人民陪审员 张士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国卉 微信公众号“”